审(鉴)定紫薯品种与获紫薯品种保护权的紫薯品种有什么区别? 根据国家2000年分布的《种子法》,国家对主要农作物施行审定制度,应当
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,不得发布广告,不得经营、推广。一般来讲
,育种家育成的品种要经过严格的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,表现突出才能通过审定
,推广种植没有风险。 国家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,对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
开发的植物品种,具备新颖性、特异性、一致性和稳定性的,授予植物新品种权
,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。从法律程序上讲获得紫薯品种权保护的
品种不一定通过审定,其中包含着推广种植有一定风险的品种。 由于作物审定名额限制,除四川、福建省外,其他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未
将紫薯列为强制定制作物,经农业部全国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同意,紫薯作为国家
鉴定作物,经国家紫薯鉴定委员会鉴定通过的紫薯品种成为紫薯鉴定品种,这些
紫薯品种所经过的程序完全与审定程序相同,可以作为紫薯优良品种在适宜的地
区推广种植。冠县乐农紫薯种植专业合作社, 我公司长期为客户提供紫红薯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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